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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税法(一)第18讲: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四)

发布时间:2006-07-24 23:3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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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与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与营业额合计)

【应用举例】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3月份同时生产免税甲产品和应税乙产品,本期共负担外购燃料柴油50吨,已知该柴油外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7300元,税额为14841元,当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为250000元,其中甲产品收入100000元,已知乙产品适用13%税率,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

  A.17659元 

  B.13563.6元

  C.4659元

  D.10595.4元

答案:D。

解析: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250000-100000)×13%=19500

进项税额=14841-14841×100000÷250000=8904.6

应纳增值税额=19500-8904.6=10595.4 

3、抵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不允许抵扣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准定需转出的进项税额时,按当期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乘以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应用举例】某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棉花发生意外毁损,棉花的成本为8700元,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8700/(1-13%)×13%=1300元

4、进货退出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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