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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注册税务师笔记[税法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06-07-24 23:3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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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对占用或使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

3.征税范围广泛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率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适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

第三节: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减免税优惠

一、基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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