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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通知规定:从2004年~2008年,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如下:1.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2.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文化产品出口,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4.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5.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和配套件、备件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过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7.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8.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9.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文化产业是指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和文化艺术业,文化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
4月4日,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决定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通过政府部门或者非营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1月4日,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赠,捐赠部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交通、能源、资源与环境保护
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规定: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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