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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要求,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通知规定: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实行加速折旧。6月9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重申了上述规定。
5月23日,为了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通知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3月8日,为了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通知规定:1.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以后,再延长2年期限。2.转制科研机构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3.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以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3月29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一个通知规定:从2004年~2008年,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同时免征企业所得税。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辆、船舶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文化产品出口,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4.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5.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和配套件、备件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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