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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起,电解铝、铁合金、未锻轧镍、磷、碳化钙等产品停止出口退税。从4月1日起,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出口退税,尿素和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从5月1日起,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停止出口退税;钢材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出口企业出口含金成分的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者抵扣。从7月1日起,废止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退税的规定;列名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再办理免、抵税。从8月1日起,未锻轧锰停止出口退税。从9月1日起,汽油和石脑油暂停出口退税。从2006年1月1日起,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停止出口退税;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采取上述措施是为了节约能源,保护资源,减少污染,满足国内需求。
8月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通知规定: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是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上述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中规定:鼓励类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12月13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透露: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将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进一步降低100多个税目的进口关税,涉及植物油、化工原料、汽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2006年的关税总水平仍为9.9%。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9.9%。部分税目调整,调整以后的税目总数将由2005年的7550个增加到7605个。同时,停止对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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