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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发布时间:2006-07-24 23:3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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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特点与立法原则: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  税款专款专用,具有收益税性质

2、  属于一种附加税

3、  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4、  征收范围较广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立法原则:3条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一)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二)纳税人:只要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的增值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城市市区:7%;

         县城、建制镇:5%

         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1%

         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照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货物运输业按代开发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在代开发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征收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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