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1、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核定权限规定:
A、 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某牌号规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
B、 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C、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没有汽油、柴油、小汽车、酒类)
A、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装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6)、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B、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