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文化业。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2、 体育业: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六)、娱乐业:20%
1、 歌厅
2、 舞厅
3、 卡拉OK歌舞厅
4、 音乐茶座
5、 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
6、 游艺
7、 网吧: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七)、服务业:5%
1、 代理业: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业务
(1)、代销货物
(2)、代办进出口
(3)、介绍业务
(4)、其他代理业务
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子税目征收营业税。
2、 旅店业:
3、 饮食业:
4、 旅游业: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税。
5、 仓储业:
6、 租赁业:
(1)、融资租赁业务不属于本税目,属于“金融保险业”
(2)、对于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本税目征税
(3)、对于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
(4)、双方签定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