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车船使用税
第一节:概述
一、车船使用税的概念
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拥有但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
二、车船使用税的特点(多选)
1.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性质。
2.具有单项财产税的特点。
3.实行分类、分级(项)定额税率。
第二节: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额
一、征税对象
对不使用的车船或只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不征车船使用税。其征税范围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
二、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如果发生车船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定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未商定和无租使用的车船,也以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不适用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三、适用税额--固定税额
第三节:计税依据及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辆、净吨位、载重吨位。
1.采用以辆为计税标准的车辆有:乘人汽(电)车、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等;
2.采用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的车船有:载货汽车和机动船。
3.采用以载重吨位为计税标准的:非机动船。
4.具体规定:
(1)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2)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农业生产的免税。
(3)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征税;
(4)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算2次)
(5)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不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