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关系主要有两类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一、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二、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关系是以审判机关为监督主体的重要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也是一种依申请的外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三、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上多具有非对等性
四、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国家设立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其国家行政权。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就具备了成为行政主体的决定性条件。
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因此,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有关国家行政的权限被委托给组织或个人行使时,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虽然也行使国家行政权,但由于该权限的行使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其所为的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委托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拥有行政立法权。此外,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也拥有行政立法权。(汕头、珠海市等)
国务院是行政主体
各部委是行政主体
直属机构不同于办事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