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法
行政,通常意义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行政活动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行政权来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
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
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中往往包含实体与程序两种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核心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应急性原则,行使要符合的条件 一、是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二、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做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三、行政机关做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四、是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就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等(不包括判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驻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一、是行政法规,它是国务院依照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是行政规章,即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三、地方性规章,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多选)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一、根据宪法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等权力机关可能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其他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部分,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及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