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债务人破产1.被 整顿的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的2.公司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3.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被依法终结整顿的;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井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及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请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对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也可以进行分配。
票据法
《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 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文义以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主张票据权利义务的根据。即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产生虽然是有因的。但票据权利的行使却是无因的。
票据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入等:可分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关系主体。
义务主体分为第一债务人(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第二债务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各种票据的背书人及其保证人)
关系主体是指不享有票据权利,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的人。(付款人、代理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