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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名誉是人格关系,荣誉是身份关系)
我国的民法通则,将民事主体分为两类,自然人(公民)和法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高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两类。
非企业法人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自成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法人终止时止,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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