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历年考试的重点
一般情况下,以前年度出过的试题在考试中不会重复出现。但是我们在对1999-2004年六年的试题进行整理和分析的过程中发现虽然试题不同,但每年考试的考点都有与以前年度重合的情形,虽然教材一改再改,但万变不离其宗,教材中的重点内容依然是考试的重点,只不过是在出题时换一种形式而已。
第一编行政法律制度中,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行政诉讼的一般起诉期限的内容是重点内容,在综合分析题中,行政和行政诉讼的衔接、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是常见的内容,非常重要。除此之外,下列内容也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内容:
1、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2、行政立法的主体;
3、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特征;
4、行政处罚的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
5、行政处罚简单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6、行政复议参加人的确定;
7、《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受理案件;
8、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共同地域管辖;
9、行政诉讼证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0、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11、一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12、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形式以及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行使司法变更权的情形。
第二编民商法律制度的重点主要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代理、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设立登记、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考试内容,其中民事诉讼的管辖和当事人的确定是综合分析题的考试重点。除此之外,下列内容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内容: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2、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规定;
3、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情形以及的法律后果;
4、《合同法》分则中各合同的特征;
5、公司的合并
6、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8、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