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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注税考试税法二精讲讲义

发布时间:2006-07-24 23: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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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行捐赠支出调整额,全部捐赠支出-允许扣除部分

第61行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

第6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年内

第66行国债利息收入,调减

第67行免税的补贴收入

第78行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第79行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第13行其他收入包括:境外投资收益还原数,接受捐赠资产,债务重组收益,应付未付款项,视同销售收入在主表第1行中。

要点:

1、收入总额-流转税-费用税-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准予扣除项目+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股权投资处理

4、税收优惠

难点:

1、收入确认

2、资产评估增值处理

3、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

4、股权投资


一般收入的确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可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而内资企业只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了解)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 ,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了解)

4、从事咨询业务收入的确定,应以其收入的来源地,判断是否应该在我国交税以及应按何种税率纳税,基本出发点是:来源我国境内所得,在我国交税,境外的,不在我国交税。(掌握)

(1)外商企业、代表机构(属居民纳税人)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包括代表机构以其总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业务由代表机构履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按3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纳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力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为境内外收入,并就境内收入纳税,一般情况下,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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