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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注税考试税收代理实务精讲讲义

发布时间:2006-07-24 23: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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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欠税行为及处罚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

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

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 倍以下罚款。

3.偷税行为及处罚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02年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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