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机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掌握)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纳税人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 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 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3.《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两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1年以上。
(3)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第(1)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