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二)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对于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如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在取得建筑业计税依据时应注意的问题:
1、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果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4、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设备,不含在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含设备价款
5、对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员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是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其他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应用举例】某建筑公司见2002年1月承包甲单位的一项建筑工程,根据合同规定,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9月份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该建筑公司取得工程价款2200万元,同时,甲企业给予建筑公司提前竣工奖3万元,该工程耗费甲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2875万元。就该项工程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