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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教材变化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06-07-24 23: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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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05年对比,2006年教材并未发生很大变化,其中前三章所得税章节变化较多,主要是针对2005年颁布的几个文件在教材上的补充。

以下是对全书变化之处的具体介绍:

导论

没有变化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第14页  新增  电信企业营业收入的确定(5)、(6)、(7)

第22页  新增  第6点

第23页  新增  倒数第4-5段

第24页  变化  将(三)中“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改为“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除特殊规定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和1.5%计算扣除”。

第24页 新增 倒数第5行“电信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25页 新增 第2段

第26页 新增 第7点

第28页 删除 2005年教材第28页坏账确认的6个条件。

第29页 新增 第4点、第5点

第30页 删除 2005年教材第30页(九)资产(财产)损失

第30页 新增 (十)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中第4点

第35-41页 变化 将2005年教材35页“(二十六)企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更新为“(二十五)企业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前扣除的规定”。

第42页 新增 (二十九)、(三十)

第48-49页 新增 倒数第一段以及第49页第一行。

第50页 新增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中第9点内容。

第54页 新增 第六点“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第55页 变化 将2005年教材第48页最后一行、第49页第1行“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改为“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的权益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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