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第14页 新增 电信企业营业收入的确定(5)、(6)、(7)
第22页 新增 第6点
第23页 新增 倒数第4-5段
第24页 变化 将(三)中“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改为“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除特殊规定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和1.5%计算扣除”。
第24页 新增 倒数第5行“电信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25页 新增 第2段
第26页 新增 第7点
第28页 删除 2005年教材第28页坏账确认的6个条件。
第29页 新增 第4点、第5点
第30页 删除 2005年教材第30页(九)资产(财产)损失
第30页 新增 (十)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中第4点
第35-41页 变化 将2005年教材35页“(二十六)企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更新为“(二十五)企业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前扣除的规定”。
第42页 新增 (二十九)、(三十)
第48-49页 新增 倒数第一段以及第49页第一行。
第50页 新增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中第9点内容。
第54页 新增 第六点“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第55页 变化 将2005年教材第48页最后一行、第49页第1行“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改为“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的权益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第67页 新增 (三十二)教育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
第97页 变化 将2005年教材第92页(5)最后两行中“企业应调减的工资费用和工资附加‘三费’为:(1200-1000×0.08×12)×(1+2%+14%+1.5%)=282(万元)”改为“企业应调减的工资费用、职工福利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可全额扣除)为:“(1200-1000×0.08×12)×(1+14%+1.5%)=27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