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凡参加2004年、2005年考试的老考生(在档案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考试:
1、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
2、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三)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及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四)报名条件中,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6年年底。
四、免试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者。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
五、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将于2006年9月5日以后公布,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考2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六、有关问题
1、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黑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务部门统一发放,考后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