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CPA税法细节变化整理[上]
发布时间:2006-07-24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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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4页 (十一)。。。该法的解释权;该法的生效时间等。改为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第5页 (五)中间段的最后一句删掉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第6页 (五)倒数第三行七十多个国家。。。改为八十多个国家
第7页 (二)第一段的最后一句话 因此,税法与民法有本质区别。删掉
第15页 第三段 第一行最后 销售税删掉
第三行 开头法人所得税改为企业(法人)所得税
第20页 (二)第一段 第四行 删掉了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五行外商企业所得税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第21页 三、第二行新税制下改为现行税制下
第25页 第一行最后“按比例分享。。。。2003年以后另定”改为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第五行 从2002年中央与地方。。到第六行全删掉。
第二章
第27页 倒数第八行 本章第六节三改为本章第七节三
第27页 3.其他免税的有关规定下面的(1)---(3)删掉,(4)改为(1)
第29页 在第四行下新增
(7)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第31页 倒数第八行 “税务机关对其预计改为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预计
第32页 倒数第四行下面新增
三、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人的认定及管理
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的征收与管理作了如下规定,并从2004年8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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