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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提要:
精讲班第三讲主要讲述第一章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和第三节税收程序法。重点掌握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标志;变更和消灭条件 2、税务登记的时间、范围;纳税申报程序;税款征收;税务违法的法律责任 内容讲解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学说: 权力关系说:纳税人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 国家在课税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债务关系说: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以国家为债权人设定的债 (二)特点:掌握4点 1、 主体一方只能是国家 2、 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 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征税主体:税务机关是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的主要征税主体。 1、税务机关职权(多选,6方面,见教材23页) 2、税务机关的职责(多选7方面,见教材24页 (二)纳税主体: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1、纳税人权利(多选,8方面,见教材24页) 2、纳税人义务(多选,5方面,见教材24页) (三)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其他税务当事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一) 产生: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注意: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即只能以纳税主体应税行为的出现为标志。例如销售货物,取得应税收入等 (二) 变更 掌握变更的原因,5条见教材25页 (三) 消灭 掌握消灭的原因,5条,见教材2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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