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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审计》第390页指出可以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增加对重大不一致事项的说明,这一说明是指强调事项段吗?如果是强调事项段,那第395页的说法不是矛盾了吗?
答:新修订的审计报告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当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当存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此外,为了便于注册会计师对多期会计报表发表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一一审计报告〉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已经重新编制了前期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指明本期发表与前期不同的意见的主要原因。"(本条属于对多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特定要求,是对〈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一一审计报告〉第二十二条的补充。)由此可见,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是有严格约束的。
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一一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向披露的信息〉第十一条的规定:"如其他信息需作修改,但被审计单位予以拒绝,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不一致事项的性质及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增加对重大不一致事项的说明,或者采取以下措施,并可以同时征求律师的意见:(一)拒绝出具审计报告;(二)解除业务约定;(三)在被审计单位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上进行陈述。"这里是指增加强调事项段。但从执行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时很难运用这一条。原因在于,上市公司编制和公布年报往往在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之后,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完成审计工作,上市公司就没有办法编制年报,因为年报中需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己审计会计报表。而注册会计师一旦出具审计报告,如果发现公布后的年报包含的其他信息与己审计会计报表中的相关信息相矛盾,也就很难实现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或拒绝出具报告或解除业务约定,因为已经出具了审计报告。因此,上述规定需要进-步修改和完善。
2.问:"期后"发生的或有事项,如果属于重要的,是否需要"披露"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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