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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二考试要点

发布时间:2006-07-24 03:3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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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尽管它们也具有营利性质,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也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有一定可比性,有许多相同之处,且属于应掌握的内容。 

    1.投资人(1)个人独资企业 

    ①投资人都是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②投资人都承担无限责任; 

    ③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2)合伙企业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参加合伙企业的人都应当无一例外地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成立合伙企业要有书面合伙协议 

    由于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是两人以上,所以要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应熟悉。 

    4.出资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合伙企业独有的出资方式,但要注意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企业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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