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注协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6-07-24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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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会收到注册会计师来信,反映在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中存在侵害合法股东权益的问题,现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转所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因此注册会计师因故离开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
二、根据注册会计师转所相关办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转所,由本人提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同意后,应对该注册会计师在该所任职期间,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并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原所为股东(合伙人)的,还需提交股份转让或退伙的相关材料。省注协经审查合格,为其办理转所手续。
三、结合行业诚信档案的建设,注册会计师填写转所申请表格应当保证其真实性,事务所及主任会计师签注意见应保证客观、真实,如报送材料中存在虚假行为,我会将在纠正其行为的同时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不诚信情况记录在案。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内部治理,完善包括章程在内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依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尊重并维护股东及事务所从业人员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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