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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注协CPA慢班《会计》讲义-第15章租赁

发布时间:2006-07-24 03:3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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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章在考试中的地位

  1.本章在考试中的地位:本章在考试中居于一般地位。本章重点是承租人融资租赁和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2.本章内容有变化:

  (1)在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中,在租赁开始日,旧准则的处理方法是承租人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新准则处理方法是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2)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原准则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实际利率法摊销;新准则规定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3)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原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规定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4)售后租回交易,如果认定为一项经营租赁,旧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将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赁支付比例进行分摊;新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在旧准则的处理方法上作了补充: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本章复习方法:融资租赁的核算应与固定资产的核算结合复习;售后租回应与收入确认相结合复习。

  二、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一】租赁的分类(掌握)

  1.租赁的分类

  (1)租赁,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2)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2.融资租赁的具体标准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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