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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24 03:3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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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成绩核查申请,由全国考办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通知单)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今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2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成绩通知单),向市考试办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成绩通知书为申请全科证的唯一依据,考生请妥善保管。

  (六)全科成绩合格者,向市考办申请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并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考试成绩,不作其他用途。

  九、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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