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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06年资产评估师4.1至4.30报名

发布时间:2006-07-24 03:3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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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注协[2006]40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0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9月8日至10日。考试科目共五科,分别为:《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经济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二、考试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 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免试条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四、考试成绩有效期限:实行3年滚动管理办法,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参加4个科目考试(即有一科免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经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3]32号文批准,注册资产评估师报名考务费按每人每科50元收取。考试用书征订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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