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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试题与答案

发布时间:2006-07-19 00:3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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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公司与乙厂签订合同,委托乙厂生产一批机器设备。在交货日前,乙厂厂长听说甲公司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已停止向其贷款。为避免甲公司无力支付货款,乙厂决定停止为甲公司生产机器设备。甲公司遂向乙厂进行交涉。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乙厂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什么义务?

(2)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合法的,乙厂在什么情况下可解除合同?

(3)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不合法的,乙厂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参见第四章合同法)

(1)乙厂按合同法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乙厂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

(2)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当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即乙厂)才可以解除合同。

(3)乙厂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已知,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 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3) 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C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参见第十章票据法)

(1)有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本题出票人A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是有效的。

(2)不能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规定,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本题A公司签发的是一张转账支票。

(3)能拒绝。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本题该支票为8月20日签发,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付款银行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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