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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练习第2章

发布时间:2006-07-19 00:3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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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题

1、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法仅适用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2、合伙企业的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对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答案:×

  解析: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可以因破产而解散。(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所以合伙企业没有破产的说法。

4、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全体合伙人作出除名决议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

  答案:×

  解析: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5、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6、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建立了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乙欠合伙企业贷款10万元,乙可以将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7、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答案:×

  解析: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另外,外商独资企业也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8、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三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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