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运输并销售货物征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额=380-80=300(万元)。建筑业总包人的营业额为全部承包费用扣除支付给分包人费用后的余额。
服务业营业额=6(万元)。因该部分营业额未单独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即适用20%的税率。
应纳营业税额=110×20%+300×3%+6×5%=31.3(万元)
5、某建材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建筑装修材料的销售,同时兼营装修业务和工具租赁业务。该商店对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分别进行核算。2002年4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从某工厂购进涂料一批,货款已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0000元(不含增值税);(2)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共计397800元(含增值税),其中包括本月购进涂料全部对外销售的销售额为105300元。(3)出租装修工具收入12000元;(4)承揽装修及地板安装业务收入87000元。已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建筑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要求:(1)指出该商店4月份发生的经济业务中哪些应当缴纳营业税?(2)计算该商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3)计算该商店当月应纳营业税税额。(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答案/提问]
正确答案:
(1)该商店从事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的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由于其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所以,应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工具出租和装修及安装业务应缴纳营业税。
(2)该商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17%=10200(元)
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397800÷(1+17%)=340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17%=578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
=57800-10200=47600(元)
(3)出租装修工具应纳营业税
=12000×5%=600(元)
装修及地板安装业务应纳营业税
=87000×3%=2610(元)
应纳营业税=600+2610=3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