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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二章练习题

发布时间:2006-07-19 00:3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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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解析: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10、合伙协议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生效。( )

  答案:×

  解析: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11、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

  答案:√

  解析: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四、简答题

1、公民甲投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甲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企业的事务管理?如果该企业被依法解散,其清偿顺序是什么?假设该企业解散后,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的,该如何处理?

  答案:

(1)甲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如该企业被依法解散,其财产的清偿顺序为:首先是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其次是所欠税款;然后是其他债务;剩余部分为甲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该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解析:

2、某市财政局干部李四与其在郊县务农的哥哥李三,以及朋友、现为警察的王五经协商决定共同举办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三方口头约定了有关合伙事项。王五在合伙前曾欠李三5万元未还,而李三又欠合伙企业债务3万元,于是李三提出以其对王五的债权抵销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剩的另2万元债权由他代位行使王五在合伙业中的权利。一天,李三在进货余中因违章驾驶发生车祸,造成过路人黎某受伤,花去医药费共4500元。李四与王五认为,这是李三的个人过错造成的损失,与合伙企业无关。一周后,王五提出退伙,并私自拿走了他作为出资的货物及其他物品。黎某伤愈后找到王五要求其支付医药费被拒绝。请问:题目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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