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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出资时间的规定错误,各方合营者应同期、同步、按比例交付出资。第一期的出资时间和比例错误。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外方最后一期出资的时间不正确,法律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1000万美元,在分期出资情况下,各方投资者的最后一期出资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2)对争议的解决,应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处理。
① 外方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出资错误。法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② 外方关于合营企业不设总会计师的观点错误,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③ 此次董事会无效。因为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方能召开临时董事会;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合营企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在以上方面,此次会议均未达到法定的比例标准要求。
另外,董事会会议的签字手续错误。公司法规定,应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签字后存档,监事会主席无须签字。
(3)外方的要求中,以下方面存在错误:
① 外方拟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成本错误。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方能收回投资。表明合作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只能用企业利润先行收回投资,而不能计入成本。
② 合作期满,固定资产归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处理方式错误。凡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投资者所有。
五、计算题
(一)(1)本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 进口物资进项税额=204万元
②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200×13%=26万元
③ 购进甲材料运费=30×7%=21万元
④ 购进乙材料进项税额=85×60%=51万元
⑤ 购入甲固定资产进项税额=68+50×7%=71.5万元
本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373.5万元
(2)本年销项税额
① A产品=800×(3.51+0.234)÷(1+17%)×17%=43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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