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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二)

发布时间:2006-07-19 00:2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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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②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纳税人的营业执照。

③ 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参见教材P416。

(2)对甲公司的处罚正确。甲公司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关于严禁出借、买卖税务登记证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此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错误。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等,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4)应当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所得税纳税年度为元月1日~12月31日,在1个年度中间开业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5)① 甲公司发票存根联的保管不符合规定,应至少保存5年。

② 对甲公司采取的是税收保全措施,但程序不正确。首先,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责令其提前交纳税款。其次,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财产等迹象的,可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第三,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采取保全措施,且冻结的存款只能相当于应纳税款部分。

(6)董事长的行为属于抗税。理由参见教材。

(7)偷税罪与抗税罪的区别参见教材。

2、(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

① 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50万美元。

② 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外方认缴出资额只占注册资本的15%( );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③ 出资时间的规定错误,各方合营者应同期、同步、按比例交付出资。第一期的出资时间和比例错误。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外方最后一期出资的时间不正确,法律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1000万美元,在分期出资情况下,各方投资者的最后一期出资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2)对争议的解决,应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处理。

① 外方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出资错误。法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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