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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9年12月1日,广厦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东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
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标的物:建筑构件生产线。
(2)起租日:租赁物运抵广厦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之日(即2000年1月
1日)。
(3)租赁期: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共3年。
(4)租金支付方式: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70000元。
(5)租赁期届满时建筑构件生产线的估计余值:117000元。
其中:由广厦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担保的余值为100000元;未担保余值为17 000
元
(6)该生产线的保险、维护等费用由广厦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每年
10000元。
(7)该生产线在2000年1月1日的原账面价值为835 000元。
(8)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6%(年利率)。
(9)该生产线估计使用年限为6年。承租人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10)2002年12月31日,广厦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将该生产线交回中国华东租
赁公司。
此外,假设该生产线占广厦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资产总额的30%以上,且不需
安装。
要求:做出广厦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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