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提高我市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实施办法。 凡在青岛市设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本市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发证、注册、变更、吊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事项。(驻青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除外)。具体分工如下:
(一)青岛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部分重点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名单附后)、驻青中央及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由青岛市财政局直接管理。
(二)除第四条(一)项以外的其他单位由所在地各市、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三)临时聘用人员,视同现聘用单位的职工,分别按照第四条(一)、(二)项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无工作单位人员,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或临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