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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托福--信托业一放就乱?

发布时间:2006-07-17 11: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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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产品普遍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专家建议引入"第三方监管"

  最近发生的一系列信托公司事件,凸现了一个信托业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即信托产品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虽然,《信托法》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的各个阶段,向相关权利人汇报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收益等情况。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披露的具体内容统一规定,因此各家公司信息披露的详尽程度不一。

  首先,在信托计划(尤其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时,资金使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金、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债务状况等;还有受托人即信托公司运作信托计划的能力、此前发行信托的情况、本身的财务状况等;最重要的是信托目的要有详尽描述,信托利益产生于何方;如果有担保人或抵押物的话,它们的信用和价值是否足以支付信托计划的全额,这些信息投资人了解多少?现实中,大部分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中几乎都说明得不充分,甚至根本不提及。信托计划书一般都是重点描绘所要投资的那个项目,可是对运作项目的相关公司的情况,通常很少描绘。

  其次,信息不对称也存在于信托计划成立后的过程中。参加了信托计划后,投资者几乎立刻就处于对信托财产的失控状态。没有人会给你看那个公司的当前报表,更没人知道那个公司是否又去给别人担保,一切只有等待信托计划到期才能揭开面纱。而且,有关监管部门对信托产品采取的是事前监管,由于是备案制度,监管机构并没有具体过问信托计划的各个细节,例如股权信托的话,在信托计划中甚至都没有明确被收购方是谁,而监管部门也不过问。信托计划成立之后,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

  对此,对信托问题颇有研究的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建议,在信托产品发行和信托计划实施过程中,引入"第三方监管"。

  那么谁适合承担这个监管责任呢?宣伟华认为,可以是精于理财管理的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其他信托公司,也可以是商业银行,但必须严格区分代收付业务和第三方监管各自的业务范围和所对应的责任。第三方监管需要一定的成本,当然,如果其怠于行使监管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应当是连带责任,而是份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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