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法律法规必须明确信托业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义务,特别是异地销售的信托产品,在这方面监管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布置,如近期公布了关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和信托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
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关键
尽管人民银行批准信托公司可从事业务共13个大类、23个小类,但大部分信托公司扎堆在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业务上,只有少数公司实现了各类业务全面开花。
对此,一位信托业人士分析,"小而全"使信托公司在与其他金融企业竞争中毫无规模优势,比方委托理财,不能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比,承销国债也是如此。而且,信托分业界线正在趋向模糊,一些信托公司特有的信托业务也开始被其他市场主体的"分食",如银行开办的多方委托贷款就类似于信托公司的单一信托业务。而信托公司自己在许多方面是"新手"。同时,目前监管也尚待进一步完善。合规与违规之间的界线模糊,一些新问题就在此时集中爆发。
华东政法学院金融法专家吴弘教授认为,近期发生的信托公司挪用客户资金,以及由于资金问题项目搁置等事件,归根结底是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一些信托公司大股东或关联企业,把信托公司变成了自己的融资平台。其次,信托公司本身缺乏经验。集合资金信托刚刚出现时,信托公司对这个新业务也表现得相当谨慎。但后来许多产品好卖的事实,对其他信托公司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再加上舆论起初也是喝彩声一片,因此,一些公司受利益驱动,开始放松对项目的风险评估标准,甚至没有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也迫不及待地承揽业务。其中所蕴含的风险之大,可想而知。
业内人士认为,"刘顺新"事件为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敲响了警钟,尤其是在缺乏关联交易指引,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关联交易隐藏着无法估计的风险。《信托公司关联交易指引条例》应该尽早出台。
5、正视风险才能规避风险
近期国内几家信托公司出现问题,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骤然显现。投资者如何来看待信托风险,以及降低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华宝信托总裁助理任志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首先应当正确看待信托产品的风险。因为任何金融产品都是有风险的,即使最安全的国债也有利率风险,所以信托产品有风险不足为怪。应该正视其风险的存在,投资者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但在目前国内个别信托公司出现问题后,也不应过分夸大信托产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