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考研备忘录

发布时间:2006-07-08 19:3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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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参加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是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订合同。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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