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发布时间:2006-07-06 21:2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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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照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11.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12.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13.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14.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5.承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经营租赁



  16.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它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它方法。



  17.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18.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9.承租人应当对重大的经营租赁作如下披露: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



  20.在租赁开始日,出租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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