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发布时间:2006-07-06 21:2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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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以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8.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短期投资



  9.短期投资的现金股权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10.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长期债权投资



  11.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2.债券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小的,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13.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4.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对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价值;对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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