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
14. 债务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
15. 债权认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
衔接办法
16.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则
17. 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