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我院在水利工程和地质工程领域开展工程硕士培养及专业硕士学位授权工作。
一、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改变工科学位类型比较单一的状况,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在我国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工程硕士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它与工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
录取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专门制订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学生在取得规定的学分后,完成并通过学位论文(或设计)答辩,经学校审查合格,授予工程硕士学位,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工程硕士学位证书。
二、培养目标
为水利工程领域或地质工程领域的工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工程建设及管理部门(含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培养政治思想合格、爱岗敬业、具有本工程技术领域宽广的基础理论和坚实的专门知识,能独立承担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
三、招收、培养工程硕士的专业(工程)领域及代码
水利工程(430115) 地质工程(430118)
水利工程领域涵盖及所涉及的学科专业有: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工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农业水土工程、流体机械及工程结构工程、工程管理等;
地质工程领域涵盖的学科专业有:地质工程、岩土工程、矿产普查与勘探、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等。
以上领域招生指标由学院自定。
四、报考条件
属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或在学校从事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工作的教师,工作业绩突出,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均可报考:
1、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3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2、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经历虽未达到3年,但具有4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3、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且具有4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大学本科毕业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录取人数,不超过当年录取人数的20%)。
注: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05年7月31日。
五、报名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