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工程硕士生)的培养质量,在培养方式、学位授予等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明风尚,有为祖国富强、民族振兴而奋斗的理想和勇于创新、艰苦创业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积极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掌握所从事工程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掌握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具有解决较复杂工程技术问题和担负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熟练地阅读所在工程领域的外文资料。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时间分配
第四条 工程硕士生的学制为3年,实行弹性学制,在学的最长年限为5年。允许工程硕士生分两阶段完成学业。
第五条 工程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1.5―2.5年,其中在校脱产学习和从事论文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26周);撰写学位论文或完成工程设计的时间从选题到答辩一般不少于1年。
第三章 培养方式与培养计划
第六条 对工程硕士生实行学校与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联合培养,采用进校不离岗的培养方式。学校和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应加强合作,不断改善工程硕士生的培养条件。学校要和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联合建立一批合作培养工程硕士生的基地。
第七条 工程硕士生的导师由学校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与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内经单位推荐的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联合指导工程设计或学位论文。来自企业或工程部门的导师按学校聘请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的有关规定办理聘请手续。
第八条 实行学分制。工程硕士生应修满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和必选课程的学分累计不少于17学分。
第九条 各学院、系(所)应在工程硕士生报到入学的第一周内确定好校内导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工程硕士生根据个人培养计划按学期选修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