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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发布时间:2006-07-04 23:5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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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3、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除此之外,考试机构按照作弊人员的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其有关信息。

4、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3)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4)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5)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6)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7)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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