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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发布时间:2006-07-04 23:5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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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考试终了指令发出时,考生须立即停笔,将试卷、答卷反扣在桌面上,在原位坐好。待监考人员将试卷、答题纸(卡)收齐,核对无误,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退出考场。签过字的准考证作为考生交卷的凭据,请妥善保存。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人员验收签字或不配合监考人员工作,造成考卷遗失等后果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 违规处理规则

(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

1、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0)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7)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2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2、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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