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经过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批准的项目由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正式公布,并通知项目获准人及其所在单位。项目获准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与有关出版社签署教材出版合同,并于批准项目正式公布后2个星期内将有效的出版合同书报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有效的出版合同书报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后2个星期内,由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将教材研究与组织工作资金拨付给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负责单位,同时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将通知有关出版社将立项项目资金的一部分(资助总额的60%)拨付给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负责单位或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人所在单位,剩余部分资金(资助总额的40%)在编写工作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
第十六条中期检查与验收。中期检查与验收工作由工程领域培养指导小组组织实施(公共课程教材)或各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组织实施(核心课程教材)。经过中期检查,对立项项目的进展状况做出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项目的实施计划及资助情况;教材编写工作的最终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编者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书规定予以正式出版。
第十七条作为教材建设工程的成果之一,正式出版的教材统一冠名为“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教材编写及出版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稿酬标准及稿酬以外的经济效益分配问题等,由相关编者及其所在单位与出版社按照出版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解释权归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