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自2001年起开始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培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的有关精神,突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规范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工程硕士生)的教学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招收对象主要为企业优秀在职人员。工程硕士与工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但在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与知识结构等方面,与工学硕士学位有不同的特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侧重于工程应用,主要是为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第二条 开展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应在教育观念、教学内容、培养方式及质量评价标准等培养上有别于工学硕士,应遵循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规律,突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树立全面的质量观,科学地制定工程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
第三条 开展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应坚持科技、教育与经济相结合,调动教学单位、产业部门和求学人员的积极性,结合我国企业技术现状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积极探索工程硕士培养与管理工作的特殊规律,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教学与管理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鞍山科技大学工程硕士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实施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的教学单位(简称教学点)以及聘请的相关企业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办和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学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和培养的组织领导工作, 负责指导学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的制订,负责审核工程领域培养方案,并研究和解决工程硕士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校研究生部在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1.组织新增工程领域的申报和招生计划的编制与申报工作;
2.负责工程硕士指导教师资格的审查和审批;
3.实施招生宣传的宏观管理;
4.负责报名资格审查、组织入学考试与录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