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课堂笔记7
发布时间:2006-07-04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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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在1982年6月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简称《塞韦索法令》)。为实施《塞韦索法令》,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欧共体成员国都颁布了有关重大危险源控制规程,要求对工厂的重大危害设施进行辨识、评价,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措施,并向主管当局提交详细描述重大危险源状况的安全报告。
美国于1990年提出了《过程安全管理标准(RMPR)》和《清洁空气行动修正案(CAA)》,要求雇主进行危害辨识,对所有危害以严重度进行分级,并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如应急计划等等;鼓励建立用以针对危险物泄漏的社区化学品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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